一、受理范围
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一)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网吧
(二)宾馆、饭店
(三)商场、集贸市场
二、申请须知
申请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应提供以下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场所的建筑工程、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场所平面布置图
(4)场所房产契约或租赁承包合同复印件
(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书、灭火及疏散应急预案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特殊岗位操作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三、办理程序
受理→实地检查→内部审批→填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四、办理时限
公众聚集场所应在拟开业、使用前6个工作日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资料齐全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实地检查,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办理依据
《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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