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娱乐业申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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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地点:文化局

一、个人申办项目的有关程序、手续及条件

(一)个人申办项目主要有两大类

文化娱乐业(含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娱乐项目);新闻出版业(含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印刷企业)

(二)个人申办项目的有关程序、手续和条件:

1、申办个人应具备的条件及提供的证明文件:

●个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场地使用证明材料(产权证明或租房协议);

●个人的有关证明材料:申办文化娱乐业、印刷业应提供身份证、暂住证、待业或下岗证;申办书刊零售项目应提供身份证、常住户口证明、初中以上文化学历证明、待业或下岗证明。申办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项目应提供身份证、暂住证、待业或下岗证明、履历 表、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学历证明。

●消防安全、环保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设备清单;

●企业使用名称字号,工商核准登记证明;

●单位或公安部门出示无有关犯罪记录证明;

●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

2、审批程序

审查材料实地察看场所 验核经营项目填写经营申请登记表负责复核审批发证。

3、审批时效

受理后(个人提交所规定的文件、证件后),随即进行审查材料,验核场所等工作,根据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在2周内作出答复。对具备条件的经营项目,在3周内办完审批、发证工作。

4、办理娱乐场所个人演员证持当地常住户口证明和身份证,经文化行政部门统一考核后填表予以发证。外省市不予办理。 

5、申办文化系统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和放映项目,仅限集体申办。个人申办由市广电局负责。

6、对台、港、澳个人及外国人士申办独资文化娱乐项目和新闻出版项目不予办理。

7、根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文化娱乐市场和新闻出版业实施分级管理的意见,个人申办以上两大类项目须先申报其经营场所所在区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再上报市级文化、新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8、收费项目及标准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目前所允许收取管理费的项目为:

一、歌舞厅的歌手、乐手、节目主持人,文化娱乐场所举办的各种演出、比赛,按演出总收入收取 5%。

二、艺术品经营、展览、展销按营业额收取3%;

三、书店(亭)零售、出租每月收取20元。

四、证照工本费60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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