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3、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4、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5、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歌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
于40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OK厅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
6平方米,舞台要10平方米以上、高70公分以下,有化妆间和演员休息室;
6、场内亮度:舞厅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厢亮度不
得低于3勒克司,包厢必须有透明门窗;
7、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压级,正常使用应在96分贝以。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8、营业性歌舞娱乐场的灯光、音响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文化部的行业标准;
9、他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条件。
(二)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打印);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3、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故意犯罪的刑事处罚记录;
5、演出场所的使用权证明及平面图;
6、演出场所的器材设备清单。
(三)审批程序
1、申请人出具上述资料到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2、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申办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
4、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四)审批依据
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省人大《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五)其他
国家禁止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外资经营的演出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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