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城KTV版权费打雷没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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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人士纷纷质疑收费主体、收费标准及资金流向

  本报讯中国音像协会去年底表示,从今年起KTV包房将缴纳版权费,我市部分歌城和行业协会就此观望之余,对收费主体及其标准提出质疑。

  此前,相关公告称,该收费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每天12元/包房,由正在筹备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收取,以保护知识产权著作人权利。

  钱柜歌城老总陈运陶透露,包房上座率50%左右,周一至周四只有几个包房有客,难道空置包房也要缴费?重庆故事村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老板蒋波表示,他在重庆有4家歌城,170个包房,按12元/包房缴费,每月6万余元,如果不转嫁,根本无法接受;即使缴纳,也不第一个吃螃蟹。  
  
  “版权费该缴,收费标准、主体、资金流向等存在诸多疑问。”歌城老板们认为,上海、广州等城市KTV行业发达,利润率高,发达地区和欠发达甚至贫困地区不应一个标准。由于缺乏相关实施细则,版权费流向亦有真空,难免进入个人或某些企业。何况,收费单位即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目前尚未得到法律认可。

  渝中区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冯友渝称,至今没接到收取版权费的通知。对不分地区、不分面积、不分档次、不分季节等的收费标准,他形容是把“泥鳅黄鳝拉成一样长”。对收费主体,冯友渝认为应该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授权的独立实体。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何桐雨律师说,目前国内唯一具备合法收费资格的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筹备中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未得到民政部正式批准,从法律意义上不具备收费资格。即使该协会依照条例合法地取得收费主体资格后,对要收费的作品,根据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也必须取得作品的权利人授权许可后,方具备对该作品收费的权利主体资格。对没有取得授权的作品,该协会也不能收费。

  法律界人士的普遍看法是,以包房计量收费,为世界目前通行的标准,但发达国家建立此制度的基础是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备的情况下推行的,同时也会考虑包房面积差异、地区差异、使用授权收费作品的数量等因素。如简单地“一刀切”,将会对部分KTV企业形成不公平收费。此外,歌城老板应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依据或行业规范,使版权费的收取、监督有法规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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