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歌舞厅管理办法(修正)

      我要投稿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01-01 
【正  文】:
 
【题    目】河北省歌舞厅管理办法(修正)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01.01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注】  (1993年6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全文
    第一条  为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育和繁荣,丰富公民的文化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营业性歌舞厅(含卡拉OK厅、音乐茶座和有乐队伴奏或演唱的酒吧、咖啡厅、夜总会,下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歌舞厅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注重社会效益。
    第四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歌舞厅实行分级管理,其具体职责分工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对歌舞厅实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开办歌舞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合从事歌舞活动的固定场所,房屋建筑坚固安全,出入口宽敞畅通;
    (二)有物品寄放处;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音响设备和安全照明(包括应急照明)设备;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卫人员;
    (五)消防设备齐全有效,设置得当;
    (六)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  开办歌舞厅的单位应持其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由所在设区的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公安部门核发《安全合格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登记注册,
办理营业执照。
    个人开办歌舞厅应持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证明,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经营歌舞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员容量定额须符合安全要求;
    (二)营业期间工作人员须佩戴标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维护场内外秩序;
    (三)按《河北省舞厅、游艺游乐、书、报、刊经营活动管理费收取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缴纳管理费;
    (四)严禁演奏、演唱或播映内容反动、淫秽的曲目和图像;
    (五)严禁采取熄灯方式招徕顾客,严禁跳脱衣舞,不准雇佣或变相雇佣舞伴;
    (六)不得出售烈性酒;
    (七)设包厢的门窗透明面积不得少于包厢门整体面积的三分之二,不得设帘帐;
    (八)歌舞厅照明亮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场内包厢照明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音量不得超过90分贝。禁止在室外安装音响设备;
    (九)禁止精神病患者和16岁以下未成年人入场。
    第九条  歌舞厅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衣冠不整,或穿背心、短裤、拖鞋等入场;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转载请著明信息出自:中国酒吧网 qingba.com.cn

评论:河北省歌舞厅管理办法(修正)

推荐火爆酒吧

  • 中国酒吧网视频广告火爆招商中 欢迎至电垂询
  • 一、优势:中国酒吧网品牌已经覆盖全国大小城市
  • 二、特点:专为中国特色酒吧服务,酒吧分类齐全
  • 三、口号:打造中国酒吧网一流休闲时尚消费品牌

推荐火爆酒吧

最近浏览的页面

中国酒吧网 www.qingba.com.cn 手机访问:wap.qingba.com.cn

酒吧投资酒吧管理、酒吧推广、酒吧设计、酒吧人才、时尚娱乐大型电子商务门户

版权所有 © 中国酒吧网 2006-2012